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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潜水艇五金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3999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潜水艇五金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潜水艇五金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399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潜水艇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经营者:许秀。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潜水艇五金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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