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蔕,住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
被执行人:沈姝颖,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徐宏伟,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江。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蔕与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宏伟、沈姝颖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蔕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