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3805号原告:福建华博基尼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赖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志峰,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华博基尼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立案。
原告福建华博基尼内衣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华博基尼内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施大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