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904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佳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嵩阳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佳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