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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民初6796号
案件名称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民初6796号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布罗尔街东121号M4W3M5(121BLOORSTREETEAST,TORONTO,ONTARIOM4W3M5,CANADA)。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执行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鲜先,袁伟,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工业园区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11MA0A644X5W。

经营者:邢浩。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立即停止侵害第11222185号“PAWPATROL”、第15866824号“”、第15866825号“”、第22211687“狗狗巡逻队”、第158668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包装物;

2、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付共计30万元;

3.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删除侵权产品的相关链接:4、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在《中外玩具杂志》及www.1688.com网站“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首页连续30天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公告所占版面不小于该杂志单页版面的八分之一或位于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5、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袁鲜先,袁伟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4日,原告经核准取得第11222185号“PAWPATROL”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游戏机,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

2016年2月7日,原告经核准取得第1586682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游戏机、游戏器具,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2月7日至2026年2月6日。

2016年12月14日,原告经核准取得第1586682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游戏机、游戏器具,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

2017年9月7日,原告经核准取得第1586682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游戏机、游戏器具,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9月7日至2027年9月6日。

2018年12月21日,原告经核准取得第22211687“狗狗巡逻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游戏机、游戏器具等等,注册有效期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28年12月20日。

上述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中第15866823号“”商标标识曾出现在《中外玩具制造》杂志封面。

原告的毛绒玩具商品在京东、1号店等平台均有出售,价格为一百多元。

2018年8月28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吴双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吴双在公证处通过公证处电脑打开www.1688.com,搜索“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并进入该店铺,打开“狗狗巡逻队毛绒玩具汪汪队立大功狗公仔狗狗布娃娃玩偶儿童礼品女”链接,显示价格为14.4元,颜色有8个选项,0个已拼,26条评价,成交716,吴双共购买了六款商品,每款两个,共计支付223元。

2018年8月29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8)沪长证经字第5389号公证书。

2018年8月30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吴双对公证处于8月30日签收的两个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后拆封,对包裹内的12个毛绒玩具进行拍照,并将其中6个毛绒玩具及两张快递单封签后交由吴双收执。

2018年8月31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8)沪长证经字第5390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内为毛绒玩具狗6只,均附有水洗标及吊牌,吊牌均使用了“”标识,水洗标上均使用了“”及“狗狗巡逻队”标识,其中5只毛绒玩具狗头部均使用了“”标识。

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链接已删除。

但2019年5月11日,原告代理人登陆上述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网店,该网店新添加了“厂家直销狗狗巡逻队汪汪队毛绒玩具儿童生日礼物”链接,显示30天成交5851元,价格为15.5元,成交267。

另查明,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成立于2018年5月18日,经营范围为礼品制作及销售,是涉案网店经营者。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系“www.alibaba.com”网站经营者。

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将涉案毛绒玩具狗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毛绒玩具狗吊牌及水洗标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5866823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与第11222185号“PAWPATROL”、第15866825号“”注册商标为整体与构成要素关系,构成近似商标。

毛绒玩具狗头部使用的“”标识与第15866824号“”构成相同商标。

毛绒玩具狗水洗标上及商品链接名称和详情使用的“狗狗巡逻队”标识与第22211687“狗狗巡逻队”注册商标仅存在字形等差异,构成近似商标。

涉案毛绒玩具狗与涉案5个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属于同一种商品,上述标识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涉案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亦未举证证明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其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原告涉案商标被国内外网站多次报道、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正品玩具的售价远高于涉案玩具的售价;

2、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的销售链接被删除后,再次上架新的链接持续销售到开庭前几日,主观恶意显著;

3、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并为购买侵权产品支付了相应的货款。

关于原告要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删除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链接已删除,故本院对此项诉请不再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销毁半成品、包装物的诉请,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由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生产,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刊登公告消除影响的诉请,原告未举证证明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严重损害,判令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即可消除影响,故对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第11222185号“PAWPATROL”、第15866824号“”、第15866825号“”、第22211687“狗狗巡逻队”、第158668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三、驳回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11600元,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由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负担8700元。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诺手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审判长靳幸佳 人民陪审员 陈     蕙     莉 人民陪审员 李瑜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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