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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旺琪百货店、黄国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556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旺琪百货店、黄国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旺琪百货店;黄国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556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旺琪百货店(经营者黄国栋),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头中路28号。

经营者:黄国栋,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松溪县。

被告:黄国栋,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松溪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龙,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旺琪百货店(经营者黄国栋)、被告黄国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龙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撤回对本案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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