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556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旺琪百货店(经营者黄国栋),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头中路28号。
经营者:黄国栋,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松溪县。
被告:黄国栋,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松溪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龙,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旺琪百货店(经营者黄国栋)、被告黄国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龙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撤回对本案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