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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宇哲美食店、何景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8206号
案件名称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宇哲美食店、何景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宇哲美食店;何景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8206号原告: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1幢5-1#。

法定代表人:李进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宇哲美食店(经营者徐洁萍),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西路12号首层104号商铺。

经营者:徐洁萍,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何景亮,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铭,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盛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宇哲美食店(经营者徐洁萍)、被告何景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铭、全盛华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二被告庭后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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