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8950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雪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琴,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名品仓服装经营部,住所地武侯区双楠路287号1栋1层8-9轴。
经营者:杨太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名品仓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侯区名品仓服装经营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