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692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纯惠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洲村西洲大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纯惠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恒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