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3782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伟红御记贡茶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红社区华强北路4001号华新村3栋连廊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M2KR2E。
经营者:吴红。
被告:吴红,女,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伟红御记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吴红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19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伟红御记贡茶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伟红御记贡茶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