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61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罗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叶彩红,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10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