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叶彩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361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叶彩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叶彩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61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罗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叶彩红,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1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