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837号 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宜兴大道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625835。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市皖汇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富强路以南、振兴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8887035H。
法定代表人:田旭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皖汇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皖汇园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等值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