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122号 原告:周玉平,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华,宜昌市慧宜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湖北盛大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友谊路南侧1幢。
法定代表人:盛光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汉明,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平诉被告湖北盛大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平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周玉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