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96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张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阿奎利亚四组团80幢12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1MA2PF0C79X。
经营者:张建明,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洋,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张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