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675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人代表: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桂莲,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郭桂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于庭审前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