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琼0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炜。
被执行人:海口龙华东沙惠兴超市。
负责人:翁文颜。
被执行人:翁文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0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龙华东沙惠兴超市(以下简称惠兴超市)、翁文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17)琼0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一)惠兴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装高级干红葡萄酒;
(二)惠兴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粮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000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为: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元;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惠兴超市及翁文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兴超市及翁文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0050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龙华东沙惠兴超市、翁文颜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