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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兆爽科技有限公司、刘大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402民初8578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兆爽科技有限公司、刘大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兆爽科技有限公司;刘大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2民初8578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兆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2号1幢附楼73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R。

法定代表人:刘大兆。

被告:刘大兆,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兆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爽公司)、刘大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诉讼。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hzg168.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hzg168.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格力”字号;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万元。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全球知名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家电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99年1月5日,第1215686号“”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9年12月,原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2010年6月,原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2005年至今,格力家用空调销售连续13年领跑全球,2006年荣获“世界名牌”称号。

2017年格力电器实现营业总收入1500.2亿元,净利润224.02亿元,纳税149.39亿元,连续16年位居中国家电行业纳税第一,累计纳税达到963.53亿元。

2018年,格力电器位列“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榜单第294位。

涉案的第636914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电器的安装与修理,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

原告经调查发现,在域名为“hzg168.com”的网站页面中,使用了“”标识,自称为“杭州格力空调维修”“杭州格力空调售后”“杭州格力空调售后维修安装服务中心”。

在“联系我们”页面中载明:电话:0571-88254606,189××××2213。

该域名创建于2010年4月29日,域名历史联系人是“LiuDaZhao”(被告兆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备案。

被告兆爽公司在赶集网实名认证,发布的广告载明网站为涉案网站“hzg168.com”,联系电话:0571-88254606,与涉案网站载明的电话相同。

因此,两被告是涉案网站的实际运营者。

上述网站假冒原告公司售后网站,使用原告商标、字号的行为均未经原告授权,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兆爽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大兆作为被告兆爽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兆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原告可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第6369148号“”商标注册证复原一致公证书;

2.第1215686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原一致公证书,《关于认定“格力”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3.原告获奖证书复原一致公证书:商标创新奖、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荣誉证书;

4.原告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上半年度报告中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截图;

5.域名为“hzg168.com”的网站页面截图及网页取证保全书;

6.域名为“hzg168.com”的历史注册信息及网页取证保全书;

7.赶集网截图及网页取证保全书;

8.手机号码“138××××6428”的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

9.被告兆爽公司2015年企业年报截图;

10.证据8的取证录像光盘及时间戳认证证书。

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第6369148号“”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

2008年3月28日,原告受让了第121568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于1998年10月14日由珠海格力集团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空调机、干洗机等。

第1215686号“”注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全球知名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家电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格力”品牌获得多项殊荣,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

在域名为“hzg168.com”的网站页面中,使用了“”标识,自称为“杭州格力空调维修”“杭州格力空调售后”“杭州格力空调售后维修安装服务中心”,并载明电话:0571-88254606,189××××2213。

该域名创建于2010年4月29日,域名历史联系人是“LiuDaZhao”,未备案。

另外,在赶集网实名认证的杭州迅捷制冷有限公司载明联系人是“刘经理”,联系电话“0571-88254606、138××××6428”,网址为“hzg168.com”。

经查,手机号码“138××××6428”关联的支付宝账户实名为“杭州迅捷制冷(刘大兆)”,被告兆爽公司2015年度报告中亦载明企业联系电话是“138××××6428”,但杭州迅捷制冷有限公司没有查询到工商注册信息。

原告公司主张杭州迅捷制冷有限公司在赶集网中载明网站“hzg168.com”为其公司网站,载明的联系电话“0571-88254606”与涉嫌侵权网站相同,载明的手机号码“138××××6428”关联的支付宝账户实名为“杭州迅捷制冷(刘大兆)”,该手机号码亦为被告兆爽公司2015年企业年报上载明的电话,而被告刘大兆是被告兆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侵权网站的历史联系人是“LiuDaZhao”,因此,两被告是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另查明,被告兆爽公司成立时间是2014年3月3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是被告刘大兆,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的安装及维修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公司确认,涉案网站“hzg168.com”已经关闭。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原告是第6369148号“”商标的注册人,且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因此,原告公司在第37类服务项目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杭州迅捷制冷有限公司在赶集网中载明网站“hzg168.com”为其公司网站,载明的联系电话包括手机号码“138××××6428”,而手机号码“138××××6428”关联的支付宝账户实名为“杭州迅捷制冷(刘大兆)”,该手机号码亦为被告兆爽公司2015年企业年报上载明的电话,但杭州迅捷制冷有限公司不存在,因此,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被告刘大兆是涉案网站“hzg168.com”的实际运营者和受益者。

但是,同一人开设不同的经营主体时有发生,故,原告以被告刘大兆系被告兆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被告兆爽公司2015年企业年报上曾载明联系电话“138××××6428”为由,主张被告兆爽公司系涉案网站“hzg168.com”的实际运营者和受益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刘大兆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其域名为“hzg168.com”的网站中使用“”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第6369148号“”商标相同,且被告从事的服务与原告第636914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构成类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被告刘大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原告作为知名的上市公司,“格力”既是其注册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涉案网站标示“杭州格力空调维修”“杭州格力空调售后”“杭州格力空调售后维修安装服务中心”的行为,引人误认为网站所涉服务由原告公司提供或者与原告公司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刘大兆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被告刘大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停止侵权。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刘大兆已经关停网站,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已无判决的必要。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同时,本院将原告公司主张支出的费用的合理部分纳入赔偿考虑范围,酌情确定被告刘大兆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大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0元,被告刘大兆承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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