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983号原告:朴振奎(PARKJINKU),1969年出生,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衫杰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东华霆路正欣科技工业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唐孪娇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衫杰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