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79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作新副食品店,住所地桐庐县城大奇山路347号。
经营者:昊小花。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作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2019年10月16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