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10142号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
法定代表人:鲍杰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仪,女,1994年10月22日生,A),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嘉明,男,汉族,1982年3月2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欧圣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10号第二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Y。
法定代表人:尹双健。
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欧圣诺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仪、甄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证号:1461611、1461610、146160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停止在其网站(××)上宣称其曾获得“国家权威检测合格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产品质量消费者满意品牌”、“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中国陶瓷行业十大品牌”、“中国政府采购重点推荐产品”荣誉的虚假宣传;
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欧圣诺”及“欧圣诺及图”商标或标识,停止在其网站上宣称其曾获得“行内顶级荣誉‘中国驰名商标’,‘国家3C认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的虚假宣传,停止在其网站宣称其为一家大型的现代化、专业化陶瓷瓷片生产企业等虚假宣传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欧圣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现有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与“欧神诺”相同或相似,引起企业名称混淆的字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150000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全国性无区域的大型陶瓷制造企业,成立时间:2000年2月16日,住所:佛山三水。
原告一直在陶瓷产品使用“欧神诺OCEANO及图”商标;
2000年10月21日,“欧神诺OCEANO及图”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第146161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砖、建筑用瓷砖、波形瓦、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砖、玻璃马赛克、水磨石、瓷砖)。
同时注册的商标还有:第1461609号“歐神諾”以及第1461610号“OCEANO”。
原告是我国建筑陶瓷行业的知名企业,是广东省百强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从2005年开始“欧神诺OCEANO及图”注册商标被一直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并在2007年及2012年先后获得司法及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2006年,原告参与了《材料负离子发生量》的起草,是该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
2008年6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在原告公司联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及深入广泛的宣传,原告的企业名称和上述商标已经为公众所熟知,具有相当的显著性,2007年前就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原告销售网络覆盖全国各地。
销售额居行业前列,纳税额在佛山区域同行业中领先。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查询,被告佛山欧圣诺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为经销:陶瓷制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10号第二层203室。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上突出“欧圣诺”的标识进行非法宣传,同时虚构获得荣誉,被告在其网站(××)上宣称其成立于2016年3月,旗下品牌—“杜先生”专业生产各种负离子通体大理石等系列产品,同时虚构获得荣誉。
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混淆“欧神诺”中国驰名商标名称,傍驰名商标良好的商誉,搭便车,误导、欺骗消费者,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欧神诺”有特定联系。
被告在陶瓷商品使用的“欧圣诺”对外宣传,属于主观故意行为,被告突出使用的“欧圣诺”商标在首尾两文字与原告的商标“欧神诺”完全相同,且“圣”(SHENG)字发音与“神”(SHEN)字发音近似,两者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此外,被告在其网站(××)上宣称其为一家大型的现代化、专业化陶瓷瓷片生产企业,从原告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显示信息及经原告核实,被告根本没有在上述登记地址设立经营场所,不存在陶瓷产品生产,其工商登记范围并无“生产”项目。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背基本的商业诚信原则,其公司名称中带有“欧圣诺”的字样,以欧圣诺的名义及欧圣诺的标识生产、销售陶瓷产品误导消费者的商品及展示宣传,侵犯了原告上述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原告良好的企业和产品形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1)原告营业执照及被告企业登记信息打印件;
(2)第1461609号、第1461610号、第1461611号商标注册证;
(3)(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4)《关于认定广东多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29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
(5)《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6)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
(7)《纳税超1亿元企业》;
(8)《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9)(2019)粤佛岭南第1525号公证书;
(10)(2019)粤佛岭南第1526号公证书;
(11)被告住所现场照片共十一组证据材料予以作证。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
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国家企业公示信息系统披露资料一致;
证据2-8为注册商标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网络可以查询核实的证明文件及获奖证书,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
证据9-10是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证据11照片内容与本院的现场送达情况核实一致,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于2000年2月16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经营范围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国内外销售:陶瓷制品和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制造、加工、销售:特种陶瓷制品等。
2000年10月21日,三水市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616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砖、建筑用嵌砖、波形瓦、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瓷砖、非金属地板砖、玻璃马赛克、水磨石、建筑用非金属墙砖。
该商标的权利人于2004年7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变更为三水市特地陶瓷有限公司,2004年11月11日变更为佛山市特地陶瓷有限公司,2006年1月7日核准转让至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后权利人于2008年8月5日变更为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2日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该商标的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0日。
2000年10月21日,三水市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6161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砖、建筑用嵌砖、波形瓦、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砖、玻璃马赛克、水磨石、瓷砖。
该商标于2002年6月6日由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受让,2004年1月7日由佛山市特地陶瓷有限公司受让,2006年1月7日由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受让,后权利人于2008年8月5日变更为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2日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该商标的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0日。
2000年10月21日,三水市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6161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砖、建筑用嵌砖、波形瓦、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砖、玻璃马赛克、水磨石、瓷砖。
该商标于2002年6月6日由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受让,2004年1月7日由佛山市特地陶瓷有限公司受让,2006年1月7日由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受让,后权利人于2008年8月5日变更为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2日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该商标的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0日。
2007年5月23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使用在瓷砖上的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驰字[2012]38号通报中,认定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欧神诺OCEANO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7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1461611号注册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自2017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
2017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认定OCEANO欧神诺+橄榄枝牌陶瓷墙地砖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8年3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授予原告为2017年度佛山市三水区纳税超过1亿元企业;
2018年6月1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原告为连续十五年(2003年度至2017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9年3月26日,原告代理人冯建仪以保全证据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网页的行为及网页内容进行公证。
同日,冯建仪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黄某、工作人员卢嘉贤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了网页浏览,具体操作如下:1.冯建仪使用计算机中的浏览器登入百度网http://www.baidu.com/;
2.在百度网的搜索栏中输入“广东佛山欧圣诺陶瓷”并进入新页面浏览;
3.在新页面点击页码栏的“2”,跳转网页;
4.在跳转网页点击“广东佛山欧圣诺陶瓷”,跳转网页;
5.在新页面中分别依次点击“关于我们”、“企业文化”、“产品中心”、“联系我们”等链接,并依次弹出网页。
冯建仪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图,并由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将上述截图留存后依法出具(2019)粤佛岭南第1525号公证书。
2019年3月26日,原告代理人冯建仪以保全证据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网页的行为及网页内容进行公证。
同日,冯建仪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黄某、工作人员卢嘉贤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了网页浏览,具体操作如下:1.冯建仪使用计算机中的浏览器登入百度网http://www.baidu.com/;
2.在百度网的搜索栏中输入“杜先生陶瓷”并进入新页面浏览;
3.在新网页点击“杜先生陶瓷|负离子通体大理石|佛山市欧圣诺陶瓷有限公司”,跳转网页;
4.在新页面中分别依次点击“关于我们”、“公司荣誉”、“生产基地”、“产品中心”、“联系我们”等链接,并依次弹出网页。
冯建仪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图,并由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将上述截图留存后依法出具(2019)粤佛岭南第1526号公证书。
被告系成立于2004年4月2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经销:陶瓷制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装饰材料,建筑材料。
注册资本为50万元。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的“OSENNO欧圣诺陶瓷及图”标识与原告的第1461609号“歐神諾”商标、第1461610号“OCEANO”商标、第1461611号“OCEANO歐神諾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企业名称带有“欧圣诺”字样及虚假宣传行为。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诉讼主张中的150000元赔偿额是根据原告调查案件的合理费用及被告通过网站虚假宣传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而来。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围绕原告起诉及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对本案所涉相关问题评述如下:一、原告是否本案适格主体。
原告系第1461609号“歐神諾”商标、第1461610号“OCEANO”商标、第1461611号“OCEANO歐神諾及图”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根据案涉的两份公证书所载,案涉网站××系用以对被告企业及“欧圣诺”品牌陶瓷的介绍宣传,案涉网站××系以被告企业名义发布信息及对“杜先生”品牌陶瓷进行宣传,在被告未提出抗辩意见或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两案涉网站系由本案被告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争取消费者。
也就是说,为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在企业名称中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可以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官网中使用涉案“OSENNO欧圣诺陶瓷及图”标识及其企业字号“欧圣诺”侵害了其在先的商标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涉及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作为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取得和使用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
本案原告使用在第19类砖、非金属地板砖、瓷砖等产品上的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商标,于2000年10月21日注册,该商标于2017年7月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同年12月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7年5月,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59号判决书中,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该商标于2012年也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委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原告享有的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商标及其生产的“欧神诺”陶瓷产品,经过多年使用、宣传,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该商标与原告及其产品之间,已经在普通消费者中建立了特定的联系。
被告经营范围为经销:陶瓷制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其经营范围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从被告经营的网站可以看出,被告亦实际经营陶瓷销售业务,因此可以认定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为相同类别的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如前所述,本案原告“欧神诺”注册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神诺”与“欧圣诺”相比较,两者仅有一字之别,“OCEANO”与“OSENNO”相比较,亦仅有两个字母的差别,两公司同为销售陶瓷产品的企业,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对比对象相隔离的状态下,考虑到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被告突出使用“OSENNO欧圣诺”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被告在其官网中使用“OSENNO欧圣诺陶瓷及图”标识与原告的第1461609号“歐神諾”商标、第1461610号“OCEANO”商标、第1461611号“OCEANO歐神諾及图”商标构成近似。
另外,根据案涉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官网中,以“佛山市欧圣诺陶瓷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欧圣诺”及“杜先生”两个陶瓷品牌的宣传与销售,将与原告“欧神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欧圣诺”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被告主观上有明显攀附的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声称获得的荣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被告在其网站网页中存在以牌匾展示的方式宣传自己获得了“国家权威检测合格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产品质量消费者满意品牌”、“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中国陶瓷行业十大品牌”、“中国政府采购重点推荐产品”等荣誉,在“企业文化”宣传中称“佛山市欧圣诺陶瓷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现代化、专业化陶瓷瓷片生产企业,公司资金雄厚,设备领先”、“欧圣诺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还荣获行内顶级荣誉‘中国驰名商标’,‘国家3C认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
且在被告的网站中的“联系我们”版块中有标注被告企业名称、电话、地址及地图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工商登记住所地现场照片,及本院工作人员现场送达的情况,本院结合上述因素认为该地址并不具有陶瓷产品的生产条件,被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关于企业荣誉或生产技术水平的陈述与其生产规模、设备、产品质量属实,因此本院认定纯属被告的故意虚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且易引人误解,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欧神诺”相近似的“欧圣诺”作为企业字号,及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OSENNO欧圣诺陶瓷及图”标识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第1461609号“歐神諾”商标、第1461610号“OCEANO”商标、第1461611号“OCEANO歐神諾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构成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其网站网页中虚构曾获荣誉及生产技术水平,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案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应该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带有“欧圣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现有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与“欧神诺”相同或相似,引起企业名称混淆的字号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的字号“欧圣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停止使用“欧圣诺”字号。
关于本案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被告未到庭应诉等因素,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原告诉请数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欧圣诺陶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第1461609号、第1461610号和第1461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佛山市欧圣诺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圣诺”字样,立即停止在网站中使用带有“欧圣诺”字样的标识;
二、被告佛山市欧圣诺陶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佛山市欧圣诺陶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佛山市欧圣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