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311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远飞,男,199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远飞、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祝建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