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民初110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
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杨记黑鸭熟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902MAONL1H46C 经营场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设街。
经营者:杨建伟。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法杖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杨记黑鸦熟食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法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法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