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693号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杨树深,分别为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上银导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领钰机械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洪某2,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上银导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领钰机械配件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线性滑轨的润滑系统”。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上银导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领钰机械配件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