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582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招四季服装城珊珊服装经营部,注册号320913600004093,住所地在盐城四季服装城2316号。
经营者:李珊珊,女,1986年2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城招四季服装城珊珊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