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183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新区泰州大道398号。
负责人:凌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飞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经济开发区临城街道十里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远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飞宇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飞宇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