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明胜与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刘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21民初8590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明胜与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刘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明胜;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刘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8590号之一原告李明胜,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恩江南路。

投资人刘飞。

被告刘飞,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胜与被告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刘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刘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侵权纠纷案件应该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故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李明胜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原告李明胜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被告在其经营的“赣隆七号味道永丰店”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原告享有商标权的“七号菜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宣传、推广,故本案为通过信息网络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之规定,故本案可依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相关规定,长沙县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沙县、长沙市开福区、浏阳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本案中,被侵权人住所地为长沙市浏阳市,故长沙县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告刘飞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飞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