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03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荣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王太山,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王太山,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佛山市泓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天南”开发区陈初乐厂房首层之一(住所申报)。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荣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王太山、佛山市泓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9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