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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畅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99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畅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畅尼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9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畅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戴妮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畅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伸缩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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