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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与索尼(中国)有限公司、江苏致福汇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3469号之一
案件名称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与索尼(中国)有限公司、江苏致福汇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江苏致福汇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3469号之一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GLOBALINNOVATIONAGGREGATOR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1055E.科罗拉多大道500号房。

法定代表人:KatherineHuen,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安,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专利代理师,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红,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专利代理师,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2号楼冠城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高桥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致福汇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55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陈乃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新聚合公司)与被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中国公司)、江苏致福汇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福汇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创新聚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索尼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ZL200710187753.8号“一种节目内容定位方法以及节目内容定位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专利方法,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录音笔产品;

2.被告致福汇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录音笔产品;

3.被告索尼中国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0元;

4.被告索尼中国公司承担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0元;

5.被告索尼中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新聚合公司是涉案第ZL200710187753.8号“一种节目内容定位方法以及节目内容定位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于2007年11月23日,并于2010年7月21日获得授权,现仍合法有效。

原告从被告致福汇维公司处购得了型号为ICD-UX560F的索尼录音笔,该录音笔产品由索尼中国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由致福汇维公司销售、许诺销售。

经分析,该产品及其定位节目内容的方法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案件编号为4W108376的第407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记载,原告创新聚合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ZL200710187753.8号“一种节目内容定位方法以及节目内容定位装置”发明专利权已于2019年9月2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故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创新聚合公司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索尼(中国)有限公司、江苏致福汇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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