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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鸿广发便利店、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03民初12134号
案件名称南宁市鸿广发便利店、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鸿广发便利店;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2134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鸿广发便利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堽村南路四巷62号旁“鸿发超市”。

经营者:杨广泛,男,1986年10月12日生,住广西横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鸿广发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冬冬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吴露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蓉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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