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686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发,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琪,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海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晓发、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