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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晓发、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6民初686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晓发、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黄晓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686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发,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琪,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海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晓发、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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