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0560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恋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洪山柄安置地块3号楼2号梯701室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81295256K。
法定代表人:潘丽平。
被告:泉州西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湖光路梅华苑小区4幢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57892452。
法定代表人:潘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华,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雅,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恋步商贸有限公司、泉州西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当庭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