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848号原告:河南太思米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郭澍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锐,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生,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嘉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杨梅桥村。
法定代表人:金兰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羲,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前进,男,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向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太思米亚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嘉怡服饰有限公司、吕前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太思米亚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太思米亚服饰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太思米亚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计4460元,由原告河南太思米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