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4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溪美自由派服装店。
住。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民主街**/div> 经营者:黄文琦。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溪美自由派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本案开庭之前,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26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贺张翡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娇萍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