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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三都镇星光超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8执251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三都镇星光超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三都镇星光超市;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和县三都镇星光超市,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螺溪镇圩镇,注册号:360826600081992。

法定代表人:康文峰。

被执行人: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砚溪镇步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591845186X。

法定代表人:肖建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和县三都镇星光超市、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赣08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和县三都镇星光超市、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华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侵权费用8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

二、被执行人泰和县三都镇星光超市支付经济损失及侵权费用8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

三、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华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吉安市峡江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受案范围,本案由吉安市峡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更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9)赣08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峡江县人民法院执行。

峡江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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