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035号原告:郝桂芝,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丹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曼,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初丽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相昌华。
原告郝桂芝与被告佛山市初丽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桂芝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郝桂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