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033号原告:朴振奎(英文名: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护照号码M62993327。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沈丘县***************,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专员。
被告:杨明虹,女,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普宁市**********之一。
本院在受理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杨明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