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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碧华与重庆嘉策实业有限公司、王海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298号
案件名称宁碧华与重庆嘉策实业有限公司、王海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碧华;重庆嘉策实业有限公司;王海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98号原告:宁碧华,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策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1。

被告:王海波,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宁碧华与被告重庆嘉策实业有限公司、王海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1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4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同日,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碧华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宁碧华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宁碧华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碧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碧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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