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178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第3村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三贤灯饰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2卡。
经营者:桂雪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与桂雪娥是母子关系。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中山市古镇三贤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李远平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李远平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远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