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393号原告:谢兆祥,女,汉族,1981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虾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兆祥与被告福建虾米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谢兆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兆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兆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谢兆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