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965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亮而达户外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镇生,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女欢,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燕冰,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亮而达户外照明有限公司、杨燕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