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208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炜均,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宜市城南陈锦垌港之源日用品商行。
经营地址:信宜市东镇锦湖花园开发小区刘栋屋首层。
经营者:邱霖青。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宜市城南陈锦垌港之源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信宜市城南陈锦垌港之源日用品商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多预交的5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