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295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冬梅,女,汉族,住淄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