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49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乾修,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速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培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培金,系佛山市南海区速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速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培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装饰过渡连接件(MT-S0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向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指定其于15日内补正李培金的个人身份信息。
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补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