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043号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边二街**(二楼4卡)。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常润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秦禄大道**南京国际小商品城****301(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常润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2019年11月8日,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