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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丹东市元宝区洪洋百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民初1645号
案件名称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丹东市元宝区洪洋百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区洪洋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645号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亚茹,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元宝区洪洋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海宝山批发城****。

经营者:马宇,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元宝区洪洋百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立案。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返原告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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