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3831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传兵,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关于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传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