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9619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林,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长沙县。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