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82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力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U。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力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