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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黄河商场振兴五金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19-3471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47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黄河商场振兴五金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19-3471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黄河商场振兴五金商店?;济南利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47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黄河商场振兴五金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长清区黄河商场。

被告:济南利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利明,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军,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黄河商场振兴五金商店、济南利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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